采购物资
采购物资于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汉盛、沙田丽海、江阴福汇及汇汉各自与依棉纺织及金维纺织(彼等均为中纺之附属公司) 分别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当中依棉纺织及金维纺织各自根据相关物资采购合同之条款同意分别向汉盛、沙田丽海、江阴福汇及汇汉出售棉纱,截止2012年12月,物资采购合同之累计交易总额约为港币11,000,000。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物资采购合同之相关签署日,中纺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依棉纺织及金维纺织为中纺之附属公司,故依棉纺织及金维纺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物资采购合同项下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累计交易总额的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0.1%但少于5%,故物资采购合同及其项下进行之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的规定,但无须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至第14A.27条,物资采购合同之累计交易总额于2012年10月前後,超过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述之最低豁免水准,因此,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相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本公司就物资采购合同于本公告内作出披露。